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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椿: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中若干亟待矫正之问题
  作者:刘大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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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导引。

学术的本性是排除任何现实功利性追求的。学术的生命力在于对知识、智慧、真理的追求,它是一种知性的召唤、道德的践行。韦伯在其著名的“以学术为业”讲演中指出:“任何人如果不能……认定他的灵魂的命运取决于他能否在这篇草稿的这一段里做出正确的推测,那么他还是远离学术远点好些。他对学问将永远不会有所谓的‘个人体验’……没有这种你来之前数千年悠悠岁月已近,未来数千年在静默中等待的壮志……你将永远没有从事学术工作的召唤。”[12]

因此,理想的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应成为学术精神和学术责任的导引。然而,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学术总是难以避免其功利性,以现实效益为取向的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和以为建制获取更多学术贡献为目标的行政性评价都是充满着功利性的。社会经济效益评价遵循学术研究的价值只有转换为现实的效益才具有意义;行政性评价则强调,学术必须为建制发展服务,以其成果为建制在现实利益的竞争中获取更大的资源、地位和影响力。因此,三种价值取向实质上体现为非功利性的学术价值与功利价值的尖锐对立。

我国目前的情形是,高校体制上的政府主导使行政性评价占据了评价的绝对主导地位,评价完全服务于科研管理的需要。评价活动的目的“主要用于晋升职称的人选、获奖论文或人选、个人业绩评定等。” [13]在此导向下,学术研究就难以避免各种工具性和功利性的侵害。学术成果只是达致现实利益的手段。越来越多的学术研究者们为了获得相应的利益和地位,他们更关心需要何时在哪种刊物级别上发表多少文章以满足评价的要求,而其研究成果对于社会、学术的进步有多少价值是处在极其从属甚至不予考虑的事情。这自然导致评价的导向倒错、评价失衡,学术价值导向完全从属于功利价值导向,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功利性失控的一个诱导因素。

5.应及时解决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实施中的问题

虽然现在国内重视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方面的研究与探索,也形成了一批有水平、有影响的研究成果。但是,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特点和新形势下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态势,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性,目前国内在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实施中还存在许多严重问题。

1)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主体与评价程序的问题

所谓评价主体问题,即人文社会科学应由谁来评价?由政府一家来垄断评价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容易导致行政化倾向和腐败。当前评价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由政府主导向学界自主评价过渡,或者由政府、民间共同评价,社会化的多样的评价中介机构有取代单一的评价主体之势。但多元化评价主体可能造成学科资源各自为阵,各种评价层出不穷、口径不一的乱局,而且,各种评价主体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或者代表不同对象的利益行事,常常把学术标准搁在一边,以非学术的考量为主导的评价自然乱象百出。

所谓对评价者、评价机构的再评价问题,源于经常遇到的“外行评内行”现象。必须首先对评价者进行审定。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应区分机构对机构、专家对机构等不同评价主体间的不同评价,建立相互制约、彼此监督的“对评价的评价”的社会机制。如对专家评价的再评价,一般主张建立如下监督机制:一是保持评审记录;二是对投票负责,正式签署投票意见;三是向社会公开评价意见;四是应集中发表评优成果;五是要充分重视专业协会、专业刊物的监督作用。对机构评价的再评价,也应鼓励评价机构的多元化与良性竞争,例如增加“学术声望”评价,以弥补其它刚性指标的不足。

所谓评价程序问题,即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可操作性何以实现?这里有一个由实质评价到程序评价的问题,是指既然实质公正很难达到,那么追求程序公正就可最接近于合理地达到评价的目的。任何评价规范都受限于一定的评价程序,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公正的评价程序也就不存在公正的评价。行之万能的指标体系是不存在的,但存在科学的规则和程序安排。评价程序的制定,有赖于建立一套完善、科学、公正的程序以保证评价者们以公正的“评价眼光”来进行评价。相对实质评价来说,程序评价更易把握,可操作性更强,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道路

2)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复杂性研究不够问题

任何评价体系的建构,第一步需要解决的难题就是评价对象的有效界定,其次才是具体的方法问题。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困难的首要原因就在于其学科及成果形式的多样性、差异性极为突出,不具备自然科学成果间具有的许多的均一性,这就使评价对象极其多样和复杂。这种复杂性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复杂性。从成果形式分:人文社会科学成果集中于论文、著作、报告这三类;从研究类型可分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从学科分:有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较高层面的区分,还有具体到各学科的不同;从价值标准分:有学术标准和现实效益标准之分。这些区分在现实的评价中是整合在一起的,这就使成果间的比较极为困难,如我们如何判定一项基础研究类型的哲学著作和一项应用研究的报告究竟谁的得分高?

另一方面,同一层面、同一领域内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复杂性不同。即使是在同一研究领域,使用同一量化标准也存在着缺陷。比如,对基础研究学术论文的评价存在着两个误区。一方面,以学术期刊的质量来评价学术论文的质量具有统计上的合理性,但对特殊的个案却未必合理。简单说,低质量的论文一定不能发表于高质量的学术期刊,但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未必就都能发表于高质量的学术期刊。谁来对这种情况进行甄别呢?可见,目前各高等院校和研究单位以学术期刊的质量来评判学术论文的质量,虽然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其实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由于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形式具有多样性,单一的论文评价不能反映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客观性和合理性问题。例如,在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中,代表性学术著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何谓代表著作,不同学科是有特殊性的。在某些学科如文学、艺术、新闻传播的成果评价中,作品、创作、设计虽应纳入评价范围,但在对这些著作(包括作品、创作、设计)的评价中,既无期刊检索系统那样的体系,又无现成公认的标准,它涉及更多的人为因素。

概言之,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首要一步就是要对评价对象的复杂性深入研究,总结出各自的特点之后,才轮到方法的选择问题。因此,如何恰当地对不同形式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应用不同的标准做出正确、积极的评价,无疑是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价的一个薄弱环节,更是需要解决的一大难点。

3)对现有评价方法的局限性研究不够问题

一个成熟的评价体系不是理论思辨的结果,而是在实践的互动中诞生的,其中评价对象、评价目标与评价方法的互动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每一种评价方法都有其方法所限定的内在目标,只有充分认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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