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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椿: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中若干亟待矫正之问题
  作者:刘大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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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问题需要谨慎的审视。评价的错位主要是把人文社会科学评价视为对评价对象存在价值的绝对判断,忽略了它们实际上是“对评价的评价”,不可能完全客观,但又必须寻求共识性。科研管理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评价标准的实施,评价不仅服务于管理,在一定意义上,评价就是管理。应认识到人文学科评价标准与社会科学评价标准、基础理论研究评价标准与应用研究评价标准、定性评价标准与定量评价标准之间的冲突,作好妥善处理,并及时解决当前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实施中的严重问题,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主体与评价程序问题、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复杂性研究不够问题、对现有评价方法的局限性研究不够问题、以及对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本土化的忽视问题。

关键词: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标准;管理;实施

 

 

 

 

当下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现实引起了一些困扰,原因很复杂,实践中的错位固属重要,评价问题在理论上尚不成熟亦是不可忽视的,因而需要谨慎的全面的审视。我觉得有若干问题亟待矫正,本文试分析之。

1.应确认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对评价的评价,不可能完全客观,但又必须寻求共识性

“什么是评价?”为什么要评价?对评价问题的思考愈深入,我们愈会感到这一问题的多元性。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是以多种形相存在的,明白这一点才可能真正给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以恰当定位。

评价首先体现为一种评价主体的价值判断[1],是对评价对象价值大小的衡量与比较。与基于事实判断的自然科学评价不同,“人文社会认识对象并不是纯之又纯的单一体,而是凝集着事实与价值于一身的复合体。”[2]

在学科建制化背景下,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就不再是某一研究者的个人主观判断,而是基于一定事实认定之上的学科共同体的共识性价值判断。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一定事实认定要求的评价对象才具有评价的资格,追求评价的主体间客观性是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评价本性。[3] 评价的价值属性表明,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不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客观判断,而是一定评价群体在一定历史阶段、一定认识水平与一定既有成果相比较后的共识性判断。这一判断显然是具有极大局限性的。评价的事实属性表明,评价不应是评价者的主观随意,解决评价问题客观性问题的突破口是以一定方法“控制偏离群体态度的个人化倾向”,实现对“共同利益群体之间价值判断认同度”的逼近。[4]

评价定位是对评价前提的追问,即“评价的目标是什么?”或“为什么要评价?”它是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基础性问题。眼下经常说到的评价“定位倒错”主要是指,把人文社会科学评价视为对评价对象存在价值的绝对判断,忽略了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实际上是“对评价的评价”,是基于人文社会科学自身价值评价基础之上的再评价,体现为科研管理实践中的价值选择。

囿于价值的主体性、价值判断的主观性,以寻求共识性价值判断为目标的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就必须由个体层面的判断上升为适用于评价群体的、可控的、更加规范的价值认定方法。作为方法的评价通常被视为理所当然,评价是一种方法却也常常被忽略。在英语中,方法(method)一词是由“沿着”和“道路”两个希腊词根复合而成,目的性(沿着的方向)与能行性(可实施的途径)是方法的基本特征。严格科学意义上的“方法”涵义更接近“算法”,具有构成性特征,它是以一定的步骤、程式达到某个确定的目标,前提与结果都具有确定性,每一方法自身是封闭的,必须规范地按一定的步骤、程式实施。[5]  方法的能行性属性意谓,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必须是在某些明确原则指导下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步骤,惟此统一的共识性价值认定才有可能产生,评价是一种科学性操作。方法的构成性属性意谓,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就是以构成性的规范操作达致对非构成性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价值的认定,以一定量化的形式来量度、确认非量化的思想的价值,这难免要陷入思想与规范、培育大师与生产平庸的两难之中。人文社会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思想的缔造者,创造性思想往往与规范是相冲突的。如何在评价机制设计时,既能保持大师的生长土壤,又能以一定的标准来规范学科的大多数,确是一个极难解决的问题。

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是“学科发展的知识自觉”。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性评价内生于学术认知的过程中[6],它以知识的自觉引导学术研究活动向符合知识本性的方向展开。这一知识本性的自觉超越了任何现实的功利性,抗拒功利追求的泛滥。惟有保持学科发展的知识本性,才能最终达致学术的自主性。而惟有保持这种自主性,它才具有独立存在的理由。“布迪厄坚定地主张社会科学必须首先确立自身的自主性,拿出强硬的科学态度来,因为只有这种方式,社会科学才能获得精确严格的手段,从而在竞争中获得重要的地位和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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