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人大科哲 >> 人大科哲 >> 教学与招生 >> 学位论文 >> 正文
1997-吴向宏-利益机制与政策制定
  作者:人大科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5    
】【】【

──从技术开发与产业化政策的具体实践看

 

吴向宏   博士

指导教师: 刘大椿

提交日期: 1997

 

     

本论文的主旨就是:初步阐明在中国的技术产业化进程中,需要哪些利益主体的参与,以及这些利益主体服从于怎样一种利益机制。

迄今为止的有关政策,主要考虑技术本身的形成与扩散机制,而很少考虑到相关的利益机制。技术产业化进程被看作纯粹操作过程,关注的只是谁最有能力来从事这项操作,却忽视了其是否有足够的利益驱动。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当然是最强有力的,该任务便交给政府。80年代,人们一度对科技工作者寄予厚望,鼓励科技工作者下海。而到了90年代,担负技术产业化之重任的主体又被认为是企业。然而,鉴于中国企业的客观经济实力与技术实力,鉴于既有的全球技术庞大结构对中国企业构成的巨压,假若没有其他激励机制,中国企业在自身利益机制作用下,往往不倾向于充当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的“主体”。

事实上,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企业都不可能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自己的根本目标。除极少数例外,企业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取利润(在中国计划体制下是完成生产任务),只有当技术产业化可以有助于企业获取利润时,企业才会从事之。

不但企业如此,其他主体亦然。例如,政府最大的目标是作出政绩,创新者的最大目标是多出研究成果,法律机构的目标则应当是公正执法。这些主体都并不以技术产业化本身为目标。只有当它们处在恰当的利益机制之下,才会相互作用,产生技术产业化的结果── 一个“整体异于部分之和”的结果。

第一章  利益主体的基本理论

利益机制在现实中表现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利益主体是指那些采取行动,试图实现自己利益偏好的个体或一类个体。这里所说的“利益”既不狭隘地限于经济利益,又不泛泛地包括个人好恶、价值追求和意识形态目标。我们所考虑的,是那些便于通过公共政策控制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社会荣誉和社会权力等等。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具有社会普遍性。

所谓技术产业化进程,则是包括从技术开发直到市场化的一个完整过程。通常人们说产业化,是局限在市场化阶段的,我们之所以把技术开发也包括进来,纯粹是为了表达上的方便。

根据这样的定义,技术产业化进程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有:

1.        创新者  可以是个体,如某个工程师,也可以是群体如某个研究所。

2.        生产者  将创新的技术实现为具体的最终产品,通常是生产核心技术的企业。

3.        外围支撑者  指设备、部件和原料的生产和供应者。通常是在该技术相关领域中的企业。

4.        投资者  可以是追求经济回报的,也可以是资助型的。包括从政府部门、企业、基金会直到个人等等。

5.        托管者  主要是管理、监督上述投资的分配和使用,特别当投资是资助型的投资之时,不能没有托管者。此外,托管者也掌管通向关键信息和权力的那些渠道,尽管它本身可能并不拥有这些信息和权力。

6.        用户   用户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消费者,事实上很多技术产业化进程中,扮演重要的用户角色的是政府部门、军队或企业。

这些利益主体之间最基本的利益关系,就是利益的竞争冲突或协调,表现在行为方式上,就是竞争或合作。冲突和协调的矛盾,是利益机制中的基本矛盾。

在经济学中向来有“竞争与合作哪一个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争论。市场经济强调竞争,而计划经济强调合作。一般来说,标准的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相信,在理想条件下,竞争是更重要的,可以导向最优的资源配置。但是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存在四个特殊情况: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偏离真正的效用,极高的规模成本,极大的和通常是正面的外部效应,极大的产品差异。考虑到这四个特殊情况,即使是正统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也不得不承认,在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合作十分必要,甚至可能是更重要的。但是,合作和竞争冲突各自究竟应该扮演何种角色,还要进一步研究。

第二章  现实中国的利益主体初析

本章初步分析了在中国的现实中,各种利益主体通常由谁扮演,其基本特征有哪些。

企业在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可能扮演的角色,有创新者(企业自力开发新技术)、投资者(企业委托投资开发新技术)、生产者(企业使技术成果产业化)和用户(企业使用技术产业化的产品)。中国企业在目前机制下,最有可能扮演好的,乃是用户的角色。而最受到限制的,则是创新者的角色。

最粗略地,可以把中国的政府部门划分为综合性部门和专业性部门。就技术产业化问题而言,计委和科委这两个综合性部门都扮演着重要的投资者的角色,但科委的投资力量无疑不能与计委相比。经贸委主要扮演托管者的角色。专业性的政府部门主要可分为三类:创新部门,技术生产部门和技术用户部门。

第三章  案例研究:七四八工程

七四八工程是从19748月开始的一项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程,到1990年代为止,造就了一个产业(激光照排印刷产业),两家公司(北大方正和山东潍坊华光),一个名人(政协委员、???副主席王选),以及无法估量的社会效益。它是我国组织的国家项目中,独立开发成功并且能够实现市场化,将国外产品挤出中国市场,又走向海外的,少有的几个项目之一。

我们选择这个案例,不仅仅因为其重要,或因其较为成功,主要是该工程中典型地体现了各种利益机制。我们分三阶段分析之。

1、启动阶段:

1973年第四机械工业部(即后来的电子工业部)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的研究,决定将汉字信息处理列为重大工程项目,其方向之一就是实现汉字的激光照排印刷技术。当时其他部门也都有人在关注这个问题。四机部有两个优势,一是战略上看得较深远,二是四机部科技局副局长郭平欣个人对此项目热心推动,因此首先发起了该工程。1974 8月,四机部、一机部(后来的机械工业部)、中科院、新华社、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后来的国家新闻出版署)五单位,共同拟文向国家计委并报国务院,请求将“汉字信息处理系统工程”列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简称为“七四八工程”。 9月计委批复同意,并批由四机部负责召集成立七四八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对于四机部取得的主导地位,或托管者地位,其他部门未必没有不同意见。五大部门之间的联合,是很不稳定的。分歧很快在技术方案选择上表现出来。四机部和新华社希望跳过当时日本流行的光机式第二代照排机、欧美流行的阴极射线管第三代照排机(CRT照排),直接研制当时尚无商品的第四代激光照排系统。而一机部、出版局等部门以为,二代机风险更小。双方争论到水火不能相容,最后终于分裂,成为“两个七四八”。

今天事后看来,四代机方案是正确的。但当时并不能准确判断这一点。四机部等部门坚持此方案,并不完全是因为技术因素,也有从部门利益出发的考虑。四机部等单位与一机部等单位的技术方案之争,主要是数字化字模与模拟化字模之争,因此实质上是多采用信息技术(计算机处理技术)还是少采用乃至基本上不采用信息技术之争,是有利于电子工业发展还是有利于机械工业发展之争,是两家技术生产部门之间的竞争冲突。

在技术用户部门之间也出现了对应的竞争冲突。代表出版界利益的国家出版局支持二代机方案。另一用户部门新华社则支持数字化字模方案。

“四机部-新华社”和“一机部-出版局”的冲突带来了巨大竞争压力,促使四机部从一个技术生产部门、一个不完全合格的托管者的角色,向更开放、更少部门利益成见的合格托管者角色转变。一开始,四机部只希望由本部门下属单位承担工程的总设计,但竞争压力迫使其开始在本部门外寻找创新者。与此同时,当时北京大学一位30多岁的助教、赋闲在家“吃劳保”的王选,也正渴望有地方发挥自己的科研才能。加上北大学校方面的支持,很快形成了“四机部-新华社-北京大学”的三方联合,并能够在今后的技术竞争中稳踞优势。19769 ,郭平欣直接签名向北大下达了四代机方案的任务书。技术方案和核心创新者的确定,标志着启动阶段的结束。

2、竞争前技术的开发阶段

王选加入后,提出了数字化字模的信息压缩方案,从原理上解决了四代机方案面临的困难。然而,当时中国在激光照排的相关支撑技术方面一片空白,从计算机主机和终端、打样机、照排机、印刷机、感光胶片和油墨纸张全得自行制造,必须依靠众多不同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生产厂家齐心协作。参与协作的单位,最主要的有当时选定的生产单位山东潍坊计算机厂,此外还有无锡计算机厂、邮电部杭州通信设备厂、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等等,没有这些单位的通力和忘我协作,七四八工程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大的成绩。

为什么能达到这样融洽的协作?道德理想、奉献精神当然起着很大的作用。但除此之外,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大家都看到了合作的好处。以郭平欣为主的四机部的行政官员们,后来在挑选生产单位时,最首要的就是看对方合作积极性是否高,哪怕其技术力量比较弱也不在意。

各参与单位的大力协同结出了成果。1979 7月,由北京大学主持设计的原理性样机试制成功,并受到了邓小平、方毅等领导的关注。

但是,来自外部的竞争压力仍然强大。特别到了 80年代初,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使印刷业越来越显得突出落后。1982年起,张劲夫和邓力群受命主持印刷工业的技术改造工作,他们委托国家经委组织了一个“印刷技术装备协调小组”。不久,提出了一个印刷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六五”后三年每年增拨更新改造资金四千万元。表面上,这这对七四八工程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但是实际上是相当大的压力。由于当时七四八尚无成熟的成果,印刷业要解决迫在眉睫的印刷能力不足问题,当然倾向于依靠进口和对进口设备进行一定程度的技术改造。当时不少人主张以引进改造代替七四八的自力开发。引进与自力开发之间的竞争冲突,和以前二代机与四代机方案的竞争冲突是一脉相承的,在深层次上都是电子业与印刷业之间的利益偏好的竞争冲突。

1984年的专家论证会上,七四八工程提交供中试的华光 II型又未能被专家们接受,从此《人民日报》等大报相继引进日本和美国的照排系统,乃至于有人预言 1984年是华光的末日之年。关键在于,当时的华光系统不能实用,要走向实用,必须经过用户的中间试验,但是普通印刷界用户又不愿意来承担这个中试任务。在这关键时刻,新华社拍板建成了全国第一个激光照排车间,从 1985年元月 1日和 2 1日起,甩掉铅字,分别开始正式排印《前进报》和《新华社通讯稿》。期间顶住了极大的压力,承担了系统不稳定带来的大量排版和印刷错误。后来许多人在有关回忆中称新华社为“开明用户”。

从利益角度来讲,当时新华社方面已经觉得承担此次中试任务不太值得。之所以承担,是因为其从一开始就深深地卷入,无法不予合作。但合作已经是比较低限的,例如原先一直是计划试排《参考消息》,事到临头还是改变了计划。在1985年成果鉴定后,国家经委再次提出希望排《参考消息》,并允诺拨款200多万,而新华社最终没有接受。

    这样,七四八再次面临停滞于样机水平的危险。此时,《经济日报》印刷厂毅然站出来作为第一个用户,签下两套购买合同。对于《经济日报》来说,这是冒着相当大风险的,因为所要购买的产品当时实际上还并不存在,还是待开发产品。合同签完后一年多,第一套系统才“出货”。而这套系统在实际使用中又错误百出,错排、误排、串行、丢字等现象屡屡发生,实际上直到 1987年底,在《经济日报》社、北京大学和山东潍坊计算机公司三方的通力合作下,被称为“华光 III型”的这一系统才逐渐进入比较正常的运行状态。

经济日报社为什么愿意承担风险?因为当时它既无能力像《人民日报》这样的实力雄厚的大单位那样,斥巨资直接引进激光照排设备,又不愿像一些较小的印刷企业那样,引进已经开始落后的三代机技术。《经济日报》之所以采纳华光系统,是考虑到自己经济实力后的自愿交易行为。。

《经济日报》中试成功,标志着竞争前技术开发阶段的结束。在这个阶段中,托管者由四机部转移到国家经委,后者起了很大的协调、斡旋作用。

3、市场化阶段

1988年《经济日报》试验通过,见到经济效益,说明产品已经可以推向市场。当时协调小组本倾向于集中统一,设想组织一个全国性的产业集团,北大搞开发,潍坊搞系统总成,杭州和长春搞照排机、大样机,昆仑搞售后技术服务。但此时在我国经济大势下,北京大学和山东潍坊厂北大和山东潍坊相互独立,形成了一种竞争冲突势态,各自推出了自己的华光 IV型,各自形成了自己的技术标准。形成不同技术标准,是进入市场化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整体来看,绝大多数人认为北大与潍坊的分立和竞争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北大与潍坊的一分立,整个工程班子也就当然解散。由于最初没有这方面准备,未免有些匆忙,许多利益分配上问题没有处理好。北大方正和山东潍坊两家得益最多,《经济日报》社比较满意,电子部和新华社各有所获,然而不少协作单位和参与人员在最终利益分配中真正没有能够取得足够回报。

第四章  结论与对策

七四八的经验证明了,一个良好的利益机制,首先是能促使利益偏好不同的一些主体相互合作的机制。促进合作的利益机制,典型地又可有交易机制与平台机制两种。

交易机制是说,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偏好虽然不同,但恰恰是互补的,可以通过交易达到都满意的结局,这样它们只要互相足够了解,就可以自觉自愿地走向合作。阻碍这种理想协作状态实现的因素,主要是信息的不完整、不充分和不对称。如果技术产业化进程中起作用的是交易机制,我们制定政策时,就应该尽力减少行政干预,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开辟各种信息服务,如信息市场、科技推广咨询和技术需求调查等等上面。

平台机制则是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不存在互补性,因此任何一个利益主体都天然地不倾向于合作,而是千方百计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和排斥它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在无法完全独立地满足自己利益偏好的情况下,利益主体将与其他利益主体合作,然而,这种合作是最低限度的,即刚好达到使该利益主体能够实现自己的利益偏好。形象地说,利益主体的合作程度,必须在某个平台的高度之上,但利益主体将尽可能地“趴”在这个平台上。

我提出平台机制,是基于实践中的观察。例如我注意到,一个公司中的科研人员(创新者)与经理之间的关系,有时就是这样的若即若离的合作,双方一面维持不破裂的局面,一面各自关心自己的利益。

如果在技术产业化问题上适用于平台机制,那么应采取的措施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尽可能提高合作的平台,也就是说,提高合作的最低限度。

在技术产业化中究竟适用哪种机制?结合七四八工程的实际,我们认为两种机制都存在,而不同阶段又由不同机制居于支配地位。具体来说是:

               在一次技术产业化进程的启动阶段,平台机制是普遍的利益机制。这是因为在此阶段信息的不确定性极大,参与各方为了降低风险,必然采取高估自己可能成本,低估自己未来可能收益的方式,从而在谈判过程中尽量采取边缘策略,在谈判不至于破裂的情况下尽量提出最苛刻的条件。此种情况下双方的行为必定易于受平台机制支配。两个“七四八”的分裂证明了这一点。

               在竞争前技术的开发阶段。各利益主体之间已经看到相互合作的好处,又还没有市场利害冲突,所以交易机制将开始起作用。在七四八工程中,这一阶段四机部选择的不少合作单位都是自愿合作,积极性也很高。但同时,由于参与开发竞争前技术的主体,是处在“同舟共济”的约束状态下,所以平台机制也在发挥作用。而且越接近项目成功前夕,其合作平台越高,事实上比在立项与技术方案论证阶段更高。如七四八工程的这一阶段中一些单位的“忘我大协作”。

               市场化阶段中,平台机制失效,原先受合作平台约束的竞争冲突开始纷纷暴露,经过一段振荡后,在交易机制的作用下,逐渐使合作与竞争冲突关系达到较为理想的均衡状态。

我们可以用一个图表来表示技术产业化进程中的机制转换(见下):

      

 

图表中,有两条竖线,左边那条左侧部分表示处在平台机制下的情况,亦即技术产业化的初始阶段,此时,合作平台的高度(在图中用短划虚线表示)低于某个临界值(图中下方那条长划虚线),而实际合作强度(在图中用实线表示)与合作平台几乎重合。如果此时由于某种原因,比如某种外来干预,使合作平台提高,超过某临界强度,便进入第二阶段,合作强度开始超出合作平台。这个超出的部分,是由交易机制的成分多少决定的,其究竟是什么样的函数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图中,我们假定合作平台一直在稳定上升,并假设相应的实际合作强度表现为“S”形曲线。最后,当技术成熟,进入形成产品和市场化阶段时,合作将转入纯粹的交易机制(图中右边那条竖线右侧),此时实际合作强度完全由合作双方的内在利益驱动,因此总是接近于最大有利合作限度(上方那条长划虚线),而合作平台高度降低为零了。

这里,关键的一点是怎样才能从启动阶段转入到竞争前阶段。这个转换的直接原因,是合作平台提高了。但是合作平台又是被什么力量提高的呢?我们的结论是:这当中起作用的重要驱动力量之一,正是竞争冲突。

我们首先定义两种竞争冲突同类竞争冲突与异类竞争冲突。凡是发生在同一类主体之间的竞争冲突,例如投资者和投资者的竞争冲突,创新者和创新者的竞争冲突,我们称之为同类竞争冲突。而发生在一切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竞争冲突,就是异类冲突。同类竞争冲突几乎总能提高了异类之间的合作平台。与之相对,异类冲突几乎不会起到促进任何合作的作用,倒是常常带来不利后果。

当然,除了同类竞争冲突,还可能存在别的途径,也能提高合作平台。不过从我们的案例来看,同类竞争冲突是一个比较明显、也是在政策上比较容易操作的方法。然而,不论用提高同类竞争冲突的办法,还是用其他任何办法来提高合作平台,都可能带来负面效果,都是有上限的。从我们的研究结论看,同类竞争冲突在技术产业化的启动和市场化阶段负面效应较小,在竞争前阶段负面效应较大。

综上所述,我们的结论就是:在技术产业化启动阶段,促进同类竞争冲突,促使之尽快转换到竞争前阶段。在竞争前阶段,对同类竞争冲突的强度要有一个恰当的控制,越接近该阶段末期越要逐步降低同类竞争冲突,以减少进入市场化阶段时的振荡。在上述两阶段都应设法降低异类冲突。而在进入市场化阶段之后,就应停止对竞争冲突强度进行外部干预。此外,除了干预竞争冲突强度,根据具体情况还可采取其他措施干预技术产业化进程中的利益机制。

根据上述结论,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启动阶段:

1)提高政府投资者之间的同类竞争冲突。在综合性部门层次上,加强科委作为投资者的角色,使其从技术角度出发的技术开发投资和计委从产业角度出发的技术开发投资二者达到力量均衡;在专业性部门层次上,通过若干几个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投资公司等方式,设法打破投资的条块分割。

2)提高创新者之间的同类竞争冲突。以科研人事改革为突破口,增强不同性质的研究机构之间人才流动,从而提高其同类竞争冲突;逐步取消政府部门的下属科研机构,或将其并入政府部门内部,进入公务员序列。此外,还可考虑采取长期合同等方式提高创新者与政府进行异类合作的积极性。

3)降低企业(生产企业、用户企业和支撑者企业)与创新者的异类冲突。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在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扮演沟通者、协调者和仲裁者;可以修改《技术合同法》,对研究机构承接技术开发项目增加限制,如在同一段时期(乃至此前此后一段时期)内不得承接不同企业在近似领域内的开发项目,凡与已承接项目有关的课题不得视为单独立项等等。

3. 竞争前阶段

1)用制度约束提高技术生产部门与技术用户部门之间的合作平台。可以通过相应法规政策,规定任何技术的中试,一定要经过用户部门认可;可以在中试基地的投资、管理、隶属等等问题上制定相应法规,如规定中试基地应由双方共同投资建立,而管理权力应当属于技术用户部门。等等。

2)减少利益的不确定性以促进交易机制的形成。在技术产业化刚刚开始进入竞争前阶段之际,就要设法以合同等方式明确将来的最终收益分配。

3)降低托管者与其他主体的异类冲突。如由多部门联合组建投资公司,来充当托管者。对那些重大的、需要行政机构出面组织的技术开发与产业化项目,不妨考虑多由国家经贸委出面充当托管者。

4. 市场化阶段。

主要任务是降低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平台。特别是要注意不能过分依赖优惠政策。

 

 

     

 

导论:中国技术产业化政策的现实需要

 

第一章  利益主体的理论

§1  基本概念:利益和利益主体

§2  基本概念:技术与技术产业化

§3  技术产业化进程中的利益主体

§4  利益主体对技术产业化进程的影响

 

第二章  现实中国的利益主体初析

§1  中国企业的一般行为方式

§2  中国企业在国际技术体系中的地位

§3  中国政府部门的角色

§4  中国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者

 

第三章  案例研究:七四八工程

§1  启动阶段

1、项目的诞生:“战略研究+个人发起”

2、技术方案分歧的背后

3、用户的分裂:两个七四八

4、寻找创新者

§2  竞争前技术开发阶段

1、合格托管者的诞生

2、引进与反引进:用户和生产者的分歧

3、特殊用户:新华社与《经济日报》社

4、托管者的转移:从四机部到经委

§3  市场化阶段

§4  小结

 

第四章  结论与对策

§1  技术产业化的利益机制

§2  政策建议

打印】  【关闭】  【返回
Copyright © 2010-2017 www.pstruc.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人大科哲
京ICP备10216924号;京公网备110108007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