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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刘海波-中日科技比较
  作者:刘海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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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波   博士

      指导教师:刘大椿

       提交日期:1997

 

 

目 录

 

 

引言

第一章        引言:科学技术社会化

第二章        日本的技术引进

第一节        日本二战以前的技术引进

第二节        日本二战以后的技术引进

 

第三章        日本的研究开发

第一节        日本企业的研究开发

第二节        日本的联合研究开发

第三节        日本研究开发个案:计算机

第四节        日本研究开发个案:汽车

 

第四章        日本的科技政策

第一节        日本科技政策的过程

第二节        科技政策中的政治学

 

第五章        中国的技术引进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的技术引进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的技术引进

 

第六章        中国的研究开发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前的研究开发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后的研究开发

 

第七章        中国的科技政策

第一节        中国科技政策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        中国的科学技术计划

第三节        中国的科技政策过程

 

第八章        政策建议

 

博士论文简介

 

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可以从技术引进、研究开发和科技政策三个方面进行考察。本论文从这三个方面分别对日本和中国的科技发展进行了比较性研究,认为在这三个方面中,科技政策是最为重要的,中国应该加强对科技政策的政策过程研究和政策内容研究。


 博士论文节选:

 

政府指导和支持的企业间研发联盟,被认为是推动日本科技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有日本特色的形式,欧美等也纷纷仿效日本的模式组建联合开发机构。比如美国80年代初修改了一直作为美国经济政策基础的反垄断法,在带有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开发。1984年根据美国共同研究法成立了电子计算机技术主导型行业的共同研究开发公司MCCMicroelectronics and Computer Corporation),这个公司的成立实际是受到了日本第五电子计算机计划的启发,甚至可以说,这个公司的成立是美日技术关系发生转折的一个标志,即美国从此在研究开发制度上开始主动向日本学习。

1)日本联合研究开发推进制度

日本政府研发联盟推进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政府负担全部费用、政府为推进主体的研发联盟制度,它们是“大型工业技术研究开发制度”、“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创造科学技术推进制度”、“国际先锋研究制度”。(二)政府负担部分费用、民间企业等为推进主体的研发联盟制度,它们是“基础技术研究促进制度”、“生物领域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救济.研究振兴基金制度”。这三个制度都是由民间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研究开发公司,政府以购买该公司股票(上限为70%)的方式负担部分研究开发资金。(三)政府对民间联合研究给与税制优惠,这种形式的制度主要是“矿工研发联盟制度”,适用该制度的研发联盟项目一般也能获得政府研究开发补助金。

上述这些制度都是日本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对科技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不同阶段设立的、对日本的科技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大型工业技术研究开发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由经济发展带来的工业公害。这个制度的支持对象是周期长、费用高、风险大的研究开发项目。“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和“创造科学技术推进制度”设立的背景是日本与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摩擦日益激烈、亚洲国家工业化进程加速的80年代初期,日本的科技发展模式从依靠引进技术发展经济转向自主研究开发。8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的经济实力在提高之后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巩固,国际社会批评日本对世界的科技贡献与其经济地位不相符合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创设了“国际先锋研究制度”,一方面促进日本科技发展范式的转换,另一方面缓解国际舆论的压力。

日本最早支援民间企业联合研究开发的“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创设于经济开始高速增长的1961年,其目的是使当时民间企业有限的研究开发资金和人才的充分利用。8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鉴于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日本企业基础研究力量薄弱的现状,创设了“基础技术研究促进制度”、“生物领域特定研究推进机构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救济.研究振兴基金制度”等三个制度,分担企业基础研究费用、调动企业基础研究的积极性。

7-1 日本联合研究制度基本情况

联合研究开发制度(设立时间;主管机构)

研究开发课题、领域

研究开发体制的特征

推进主体

推进、支援方法

大型工业技术研究开发制度(1965;通产省负责管理)

产业构造的高度化、国际竞力的强化、天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工业公害的防止、紧急且必要的先导型、扩散型大型工业技术;领域:工业原材料

产学官(国立试验研究所)协作试验;项目的选定依据产业技术审议会大型技术开发分会的意见;每个项目设置由有识者组成的研究开发联络会议综合推进

政府

100%负担经费

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1981;通产省负责管理)

10年后产业发展必要的、波及效果大、应用范围广的基础性技术;现在的领域:新材料、生物技术、新技能因子、超导

产学官(国立实验研究所)协作;多个研究研究方法同时实施(并行开发方法);10年计划分为三个阶段,设定阶段目标、及时评价

政府

100%负担经费

创造科学技术推进制度(1985;新技术事业团负责管理)

着眼于物质、生命的本质,侧重科学向技术的过渡,突破性技术出现可能性大的领域的基础研究

授予总负责人一定的自主权;聚集各行业、各国家的研究者(以人为中心);一个项目3-4个研究小组、每个小组5个人;每个项目期间为5年、资金20亿日元

政府

100%负担经费

国际先锋研究制度(1986;理化学研究所负责管理)

探寻21世纪技术革新知识基础的基础性、先导性研究;领域:生命体本质、先端材料、思考机能

也向外国人公开招聘研究责任者;集聚各行业、各国家的研究者(以人为中心);全体三个领域10个研究小组、每个小组6人了年为一期、全部315

政府

100%负担发经费

基础技术研究促进制度(1985;通产省、邮政省负责管理)

工业原材料、电器通讯业、传播业以及与电气通讯有关的颠簸利用技术中通产省、邮政省掌管的部分

两个以上的民间企业以研究产业基础技术为目的、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法人)、共同开展研究开发

民间

政府以购买股票形式出资、出资率最高70%、出资期间最长7年(特例10年)

生物领域特定产业技术推进机构制度(1986;农林水产省负责管理)

生物机能维持、增进及利用,生物机能成果的发现及利用等技术;领域:农林渔业、饮料、食品及鸡蛋制成品业等

同上

民间

同上

医药品副作用受害救济.研究振兴基金制度(1987;厚生省负责管理)

厚生省掌管的医药品生产、贩卖技术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的提高,保持和增进国民健康

同上

民间

同上

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1961;通产省、农林省、运输省负责管理)

工业原材料

成员利益互助为目的、非出资制、非营利法人;剩余金额禁止分配;研究成果利用者只能是联合研究开发成员

民间

税制优惠等

出处:日本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研究:NISTEP REPORT No.5,1989,p3

 

2)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

如上表所示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设立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刚刚开始的1961年,是日本政府推动企业研发联盟最长、最有代表性的制度,为日本产业技术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直到今天仍然为日本政府和企业广泛利用。对它的详细分析,可以明确日本联合研究开发的基本特征。

在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成立以前,日本企业间的研究合作也时有发生,参加企业签定协议,或设立松散的研究开发组织,分担研究开发内容和费用,规定研究开发成果的处理,进行联合研究开发。在政府的鼓励下,日本政府研究机构也有很多参加到民间企业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成立以前,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四个以及照相机产业的一个企业联合研究开发组织的成立都和机械试验研究所的帮助有直接关系。但是以协议和松散的组织形式进行的联合研究开发在接受政府补助金上存在诸多不便之处,而日本政府也日渐认识到加强民间联合研究开发的组织和管理,对发展日本科学技术有重大的意义。民间企业联合研究开发虽然得到不少国家研究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但是也感到为申请政府研究补助金、有成立独立运营的组织的必要。实际上,在联合研究开发中共同取得的、或者共同接受的补助如资产、机器的管理、研究开发人员的管理、由研究成果派生的专利的管理等都提出了设立独立的、责权利明确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的要求。当时的通产省机械试验研究所所长杉本正雄最早注意到英国的研究协会(Research Association)的制度,积极向日本政府和企业界推荐、介绍,引起了日本政府和企业的极大兴趣。

促成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成立更重要的历史背景是6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的贸易自由化。1960年日本政府发表了《贸易、外汇兑换自由化大纲》,进口自由化率由1960年的约40%上升的1963年的80%。同时关于外汇兑换和资本交易的限制也随之缓和,日本企业将失去一直被政府保护的国内市场,不得不在国内市场上与外国大企业进行直接的较量,因此日本企业必须强化自己的技术力量。日本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日本企业提高技术水平,1961年《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法》的公布,就是日本政府的一个对策。对日本政府来说,这个法律的直接目的是组织当时与欧美相比研究开发经费还很少的日本企业技术力量与欧美对抗;对日本企业来说,这个法律明确了企业间的联合研究开发行为的法律地位和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从而提高了参加联合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日本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的原型是英国的研究协会,可是两者之间有很重要的差别。第一,英国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以产业为单位设立,日本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以技术课题为中心形成。具体他说,英国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主要是传统产业的自己力量不足以进行研究开发的若干小企业在政府补助金帮助下成立的研究所。与之相对,70年代以后日本参加联合研究开发的成员几乎全部是大企业,研究开发课题也都是时间长、风险大的基础技术性课题。在多数情况下,成员企业来自不同的产业,甚至是用户企业和供应企业参加联合研究组织,共同举办研究开发。第二,与英国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的长时间维持相比,日本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在课题解决后、或在判断课题一时无法解决后,立即解散。所以,联合研究开发一个课题平均周期是7-10年,到1990年度成立的114个联合研究开发组织中,有45个已经解散、或处于解散的过程。这样做的结果是,参加企业不必在一个特定的课题上做过多的纠缠。

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下的联合研究开发在研究开发中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设立独立研究所,会集参加企业的研究人员和来自国家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共同研究开发。另外一种是把联合研究的研究课题分解为若干子课题、交给参加企业在各自的研究所研究开发,参加企业定期开会,交流、共享研究开发成果。一般情况下,共同创建研究所、进行联合研究开发的企业并不多,到1990年度设立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的114个当中,共同创建研究所的情况只有12个。更多的时候,参加企业利用本企业的研究所参加联合研究开发。超LSI联合研究开发创建了共同研究所,来自竞争企业的研究人员在同一研究所里联合工作,但是初期进展并不很顺利,而且课题的主要部分也都分解为一些子课题交给参加企业,让企业在自己研究所给与完成。

  日本联合研究开发的资源,也就是研究人员和研究经费利用如下的方法进行筹集、协调。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基本上不雇用新的研究人员,而是以参加企业的科技人员为主,在成立共同研究所的情况即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共同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来自参加企业,联合研究开发完成以后,研究人员回到各自的企业去。国家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有时也参加这样的联合研究开发,如超LSI和光电子联合研究开发共同研究所的所长都是国立研究所出身。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即联合研究开发课题分割给各个参加企业时,联合研究开发的参加科技人员自然是参加企业的研究人员,这时从参加的研究人员来看,其工作尽管是联合研究开发的一部分,但和平时在本企业的工作并没有什么不同。

研究经费以及管理费用一般是由参加企业分担,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得到政府的委托费或补助金。参加企业在费用分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有平均摊派的时候,也有按企业营业额比例分配的时候。政府的财政援助是联合研究开发经费的重要部分,尽管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政府对研究开发的支援义务,但政府对依据《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法》进行的联合研究开发一般地都在财政上予以支持,实际上,企业也正是为了获得政府的支持才利用联合研究开发这种组织形式。

日本政府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补助金主要有重要技术开发补助金、石油替代能源开发补助金、产业活性化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金、地域技术活性化事业补助金。1963年的9个联合研究开发组织使用了政府全部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金的21%,1983年的44个联合研究开发组织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总额为644亿日元,其中的51328亿日元来自政府补助。平均算来,对联合研究开发的补助占日本政府研究开发补助金的469%。日本政府把研究开发补助金的使用重点投向联合研究开发而不是特定企业,旨在提高日本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7-2 日本企业联合研究开发组织设立情况

 

1961-65  1966-70  1971-75  1976-80  1981-85  1986-90

合计

化学.石油精练

纤维

钢铁

非铁金属.新材料

计算机.信息

一般机械.精密机械

运输机械

.纸浆

其他

2                   2        4        9

2                                     2        1

3                   2                 1        2

1                   1                 5

1                   9         3       2        1

1                   2         3       5        3

2         3                1

1

2                   1         2       8        9

17

5

8

7

16

14

6

1

22

合计

12                  19        15      33       17

96

资料来源:工业原材料技术研究组合恳谈会(1991)(以下在该表基础上进行分析的基础资料亦来源于此)

如上表所示,从1961年工业原材料联合研究开发制度法颁布到1965年的5年间,成立了12个联合研究开发组织按其性质、目的可以分为三组,第一组是产业标准化实验方法的确立、和在此基础上产品品质的提高,其中有以确立镜头实验方法为目的的光学工业技术联合研究开发和以确立钢铁蠕变特性标准实验方法的蠕变实验技术联合研究开发。第二组是振兴落后于欧美的产业技术,石油化工、电子计算机等几个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就是基于这个目的设立的,这是一组赶超型联合研究开发。第三组是推动纤维、包装材料、铸铁、石灰等传统产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联合研究开发,类似与前面提到的英国的研究协会的性质。

1966年到1970年的5年间,没有成立一个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其原因60年代前期联合研究开发的实验并不很理想。第一,标准实验方法的开发可以由行业团体或国家研究机构进行,联合研究开发因为缺少管理意义上的权威,从事此项工作收效不大。第二,企业为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在这期间把主要精力用于强化本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60年代后半到70年代前期,贸易和资本自由化不断扩大,日本企业在这样环境下,必须在国内市场与技术远远领先于自己的欧美企业进行竞争,所以企业强化提高技术水平的动力也就来源于迎接竞争。1966年到1970年,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经费每年以27%的比例增加,技术引进的费用支出在同一期间也增加了2倍。在这样情况下,和参加联合研究开发相比,企业更倾向于集中力量提高本企业的技术水平。

进入70年代,联合研究开发组织的设立数目显著增加,1970-79年新设立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有30个。这种变化的原因是日本政府组织的各种各样的研究支援活动,开始把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当作分配补助金一种手段,尽管企业仍然继续把主要力量放在本企业的研究开发上,但也分出一部分精力组织、参加联合研究开发,以便在政府的资金支持下,锻炼队伍、解决技术难题。

日本政府把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当作分配补助金手段的最初尝试是利用重要技术开发补助金对综合汽车安全.公害技术联合研究开发的支援。重要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创设于1955年,是第一项和联合研究开发有密切联系的政府补助金。1972年电子计算机领域的3个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启动,这3个联合研究开发组织直接接受了同年成立的电子计算机开发促进费补助金制度的支援。1973年设立的原子能制铁技术联合研究开发组织接受了1966年创设的大型技术研究开发制度的支援。70年代的30个联合研究开发中的16个和政府特定的研究开发计划联系在一起,接受了政府的资金援助。而在60年代日本政府联合研究开发支援制度还很少,对企业间联合研究开发的支援力度也十分有限。60年代未70年代初日本政府接连创立了几个大的研究开发支援制度,如1966年的大型工业技术研究制度、1972年的电子计算机开发补助金制度,这些制度把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当作补助金分配机制的利用,再次激发了企业联合研究开发的热情,这也是进入70年代后日本联合研究开发出现第二次高潮的一个主要原因。

进入70年代以后,日本联合研究开发不仅数量增加,规模也得到扩大。60年代的联合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经费超过10亿日元的只有关许工业技术联合研究开发电子计算机联合研究开发两个例外,其他联合研究开发的经费数百万到几亿日元不等,平均金额为1亿8100万日元。进入70年代,全体规模扩大,几十亿上百亿日元资金的联合研究开发大量出现,平均金额达138亿日元。3个与电子计算机有关的大型联合研究开发的经费为800亿-1500亿日元。

70年代的联合研究开发的大多数都与电子计算机有关,设立的30个联合研究开发组织有12个属于电子计算机领域。研究经费的前四名都是电子计算机的项目。日本电子计算机产业的贸易和资本自由化落后于其他产业,1974年日本集成电路贸易和对日直接投资自由化,1975年信息处理领域自由化,1976年信息处理领域自由化。在此期期间,日本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和欧美相比仍然还很落后,日本政府考虑到日本电子计算机6个生产厂家加起来的研究开发经费只不过是IBM15的状况(1970年),在推动日本厂家举行联合研究开发的同时增加了对电子计算机产业的研究开发财政支持。日本政府投向电子计算机产业的补助金从197269亿日元增加到1973年的200亿日元。这些补助金在产业总研究经费中所占比例并不是很大,1972年为42%、1973年为103%,但其中绝大部分通过联合研究开发组织流向企业,说明了联合研究开发对日本政府和企业的意义。事实上,日本政府把日本计算机产业组织成3个集团的尝试,就是通过计算机的3个联合研究开发组织进行的。

这样,70年代的联合研究开发的大部分课题都象上述电子计算机项目一样,民间企业提高技术、赶超欧美的愿望和政府对联合研究开发的积极支持都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在这种赶超型联合研究开发组织之外,其他与社会问题有关联的如环境、能源、交通、医疗等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也都设立,虽然技术问题是这些联合研究开发的主要关心所在,但也不能不认为其中反映了公害和石油危机等社会背景。

1980年以后,联合研究开发组织设立的数目进一步增加,背景和性质都有一定变化。联合研究开发要解决的问题由赶超型的技术问题变成了周期长、风险大的基础性课题,这样性质的联合研究开发在80年代以前只有1973年设立的原子能制铁技术联合研究开发组织,但进入80年代这种类型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大量出现。

80年代前半,化学和非铁金属领域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陆续建立,这些产业是当时受国际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以石油危机为契机引发的能源价格上涨,低成长率下的需求不振,发展中国家竞争力的增强,使得日本化学和非铁金属领域的企业面临着严重的局面,这时设立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力图通过技术创新打破严重局面。例如铝精练业的电力成本占总成本的很大比例,电力成本因各个国家、地区不同而不同。日本铝精练业依赖于以石油为一次能源的电力,石油危机以后,铝精练业成本上升,和以煤炭、水力为第一次能源的发展中国家的铝精练业相比,产品成本产生了不小的差距。70年代日本铝精练业的产量居世界第二位,两次石油危机之后,成本上涨、竞争力丧失、进口骤增,企业纷纷退出,最后只剩下一家企业。在这个过程中,铝精练业的企业开发为熔炉而非电气分解的铝精练技术设立了联合研究开发组织,这个组织受到政府补助金和国家研究机构的支援。同样在化学领域也成立了以降低成本和产品多样化为目的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但是这两个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全都以失败而告终,因为整个产业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自身的生存尚未可知,对这种长期高风险的研究自然不会集聚足够的力量,事实上也没有很多的力量进行投入。这些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当然也带有政府对不景气产业的救助色彩。80年代景气好转之后,这样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自然就消声匿迹。

总之,日本联合研究开发的焦点逐步走向周期长、风险大的基础性研究课题过渡,在这个过渡的过程中,联合研究开发的组织形态也发生了改变。第五代计算机、超导等联合研究开发组织因为课题的长期性和基础性,参加企业设立了共同研究所。而接近商业化阶段的研究开发,企业或在国外选择联合开发伙伴、或独自进行研究开发。日本的联合研究开发组织随着研究课题的变化也将发生不小的变化。

日本泡沫经济1991年破灭之后,日本企业开始削减用于基础研究的投资,企业的研究开发投资渐呈颓势。为了扭转这个局面,日本国会1995年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责成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日本政府内阁1996年通过《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明示政府研究开发投资要5年以内倍增,增加的主要在新的科技政策框架内实行,即投入以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为主的基础研究部门(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战略研究和前商业竞争研究部门。1990年代中期之后,科技政策和创新政策的研究者发现1956年美国科学基金会NSF给出的基础、发展和应用的三分类标准很难说明现在的研究开发活动。尽管还没有新的分类标准能够取代NSF的分类原则,但是越来越多的政策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都表示出对NSF原则的不信任)。因为日本政府相信从基础性研究得到的新知识是一个国家和这个国家的产业的竞争力的根源所在,既然企业限于财务条件不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那么政府就应该代表国家承担并履行这个责任。

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不在企业内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如何被企业或企业化地利用和使用的问题,也就是研究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的问题。在上面介绍的日本政府鼓励企业联合开展研究开发的制度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鼓励国立研究机构和大学参与其中的制度。但是就像这些制度的设立是依据一定的时代背景一样,时代变了,主导的科学-技术-经济的发展范式变了,在对旧的制度进行调整、利用的同时,也需要新的制度。因此,日本政府支援企业研究开发、技术创新的政策也出现了另外一种类型,即产学联合。

日本的产学联合发展得比较缓慢。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原因是二战结束后发生在大学的“民主化运动”对日本战争行为的反思和批判,这种反思、批判直接影响了日本大学和产业界的合作理念,因为大学认为战争期间大学和产业界的合作是大学沦为政府工具的表现,严重背离了学术研究的立场;产业界却在战争期间获得了利益;大学应该和产业界拉开距离,以便保持大学的独立价值。

另外一个原因是日本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立大学,而国立大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不应该参与企业活动。例如,1996年日本国立一桥大学经济学教授中谷严接受一家日本企业的聘请担任这家企业的董事,这件事在日本引起广泛讨论。后来,虽然一桥大学没有对中谷提出明确的要求,但是中谷还是辞去了一桥大学教授的职位。

日本产学联合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发展是1998年制定了《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在这部法律的指导下,到2003年,有30多个日本大学成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TLO,这些办公室的任务就是代理大学教授把取得的专利向产业界转移。

3)联合研究开发的效益分析

   联合研究开发带有增大经济福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指:一、联合研究开发可能会减少完成课题所必需的时间和经费;二、联合研究开发可能会使政府研究补助金更有效率地分配。当然联合研究开发也同样存在时间和经费浪费以及非效率的可能,甚至联合研究开发企业会把联合行为带进产品阶段乃至市场、形成垄断。所以联合研究并发的功能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第一,几个企业联合进行研究开发是指参加的企业将对联合研究开发课题投入必要的资源,从而对研究开发可能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在一个企业单独开发的情况下,为了筹集资金,企业要向潜在的资金提供者全部或部分公开研究开发计划,得到信息的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动,不提供资金而获得了信息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因为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在资金市场上筹集研究开发资金就有了相当大的困难。研究开发所需资金的巨大以及在资金市场直接筹措的困难,使一个企业单独进行研究开发变得不易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联合研究开发显出了一定的优势。联合研究开发企业向联合研究开发项目投入自己的特长资源,使研究开发变得可能。联合研究开发的项目实际是不联合就不能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联合使之研究开发变为可能。如果参加联合研究开发企业在互补性领域中保有研究开发能力,并且把这些能力投入到朕合研究开发中去的话,研究开发效率也可以得到提高。根据互补性领域经验和能力的组织,研究开发项目可以在短时间内,或在较少资金投入下取得成果。

第二,联合研究开发可以避免几个企业在同一课题上重复研究开发造成的资源浪费。在企业间研究开发的竞争中,最先取得成功的企业就可能获得最大的利益,所以先于其他企业取得成功是研究开发的关键即研究开发竞争带有明显的时间序列性。其结果是多数企业会围绕同一课题展开研究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后加入竞争的企业的投入就有可能变成资源的浪费,从社会全体的角度出发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浪费。作为社会全体利益的维护者的政府,应该采取办法避免这种浪费。鼓励企业间的联合研究开发就是一种可能的选择。

如果对同一个课题存在多个研究方案的话,多个企业各自以不同的方案开展研究开发,那么就出现了有意义的研究开发竞争。但是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并行研究开发不存在自动的保证,因为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同一领域竞争的企业之间倾向于向对方保守自己的研究开发秘密,这样企业的研究开发就不是并行而是完全可能交叉进行的了,因而造成对资源的浪费。而在联合研究开发的情况下,集中管理、分配资源有可能避免这样的浪费,使研究开发更有效率地进行。

第三,联合研究开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技术信息专有不可能性或经济外部性,从而促进研究开发投资的增大。专有不可能是研究开发固有的矛盾,它是指研究开发产生的技术信息带有公共财产的性质,没有参与研究开发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能在付出很少代价的情况下加以利用,使在研究开发上投人很多的企业不能获得与期待等值的回报。尽管专利制度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个对策,但申请和维护专利所必需的成本使得众多企业对专利抱有不信任的态度。联合研究开发扩大了技术信息的内部化范围,把一个企业的独家专有转化为多个企业的共同分享。虽然依旧存在没有参加联合研究开发的企业自由利用研究成果的问题,但是一方面这样企业的数量得到了减少,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受到了更广泛的监督。另外从社会的角度看,技术扩散、即技术信息尽快为广大企业利用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技术水平,联合研究开发至少保证了技术向参加成员的扩散。所以联合研究开发也部分解决了技术扩散的问题。

然而,联合研究开发除了上述的若干好处,还有不少弊端,对此不加分析还不足以获得对联合研究开发的全面认识。

第一,联合研究开发可以使小规模的企业通过研究开发联合起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但这种规模经济效益的程度取决于研究开发的项目,而且研究开发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不是只有通过联合研究开发才能产生,企业在能够不公开研究开发计划即可获得资金的情况下,企业并不把联合研究开发视为最佳选择。

第二,联合研究开发的参加的企业的互补性使得研究开发有可能高效率地进行,但是这种互补性的取得即联合研究开发的组织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在参加企业间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下,联合研究开发的组织就更显得困难。因为竞争企业之间研究开发能力、经验的同质性比互补性更大,双方从联合研究开发得到的利益不会是很大,而且研究开发成果为双方共有,这会使研究开发完成之后的市场竞争更加激励。反之同一产品的供应方和需求方不但在研究开发能力和经验上存在较大的互补性,而且研究开发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市场已经确定,双方没有市场竞争关系,可能会使研究开发效率大大提高,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联合的双方可能会垄断技术和市场,构成后来者加入壁垒,影响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日本企业的联合研究开发有很多成功的例子,这说明日本企业在组织联合研究开发时,有效地利用了联合研究开发的长处,避免了其缺点。在上面关于联合研究开发的机制和历史过程的分析中也涉及到了日本企业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原因。简要地说就是,一、日本企业对自身面临的生存环境有清醒的认识,即:不进行联合研究开发就不能在市场上与外国先进企业进行竞争。二、日本政府利用日本企业的这种认识,并通过政策手段促使企业把这种认识转化为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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