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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吴国林-知识经济视野中的知识
  作者:人大科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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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林    博士

       指导教师:刘大椿,吴延涪

提交日期:1999

 

   

0前言

0.1题目选定的思想历程。

0.2论文的结构

0.3论文有意勾勒以下几点

0.4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知识概述

1.1知识概念源流

1.2 知识分类

1.3.1知识是信息一部分

1.3.2信息是知识的一部分

1.3.3信息与知识相互区别

1.3.4知识与信息相互交叉

1.4知识的界定

2知识经济概述

2.1知识经济的渊源。

2.1.1经济形态的简要划分

2.1.2知识经济概念缘由。

2.2知识经济的界定与基本特征

2.2.1已有的知识经济的定义

2.2.2界定知识经济概念的逻辑准备

2.2.3对知识经济定义的探索

2.3知识与经济的关系

2.3.1知识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2.3.2知识经济所要求的知识

2.4知识产业的划分

2.4.1知识经济与信息经济之间的关系

2.4.2知识产业的划分

2.5知识经济的产业支柱

2.5.1知识经济的产业支柱

2.5.2我国高科技产业的界定问题

3知识的理论审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知识在西方经济学中地位的变迁

3.1.1知识对经济作用的近代观点

3.1.2知识对经济作用的现代观点

3.1.3对技术贡献的测度

3.1.4新经济增长理论基本思想

3.2知识的马克思主义观

3.2.1马克思恩格斯对科学技术和知识的论述

3.2.2马克思主义知识观的发展

3.3知识是一种生产要素

4知识经济重要指标

4.1产业结构变迁

4.1.1经济结构转变的一般规律

4.1.2向信息经济转变的标志

4.2向知识产业过渡的产业特征

4.2.1向知识经济过渡的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

4.2.2高技术产业在发达国家中的地位

4.3知识投入在发达国家中的地位

4.4知识经济的重要指标

4.4.1知识经济测度的初步框架

4.4.2对知识经济测度体系的一些设想

5知识产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

5.1知识与知识产品

5.2知识价值论

5.2.1劳动价值论

5.2.2堺屋太一的“知识价值论”

5.2.3知识创造价值

5.2.4知识价值的特征

5.3知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特征

5.4价值的测度标准

5.5从劳动价值论角度测度知识商品的价值量

5.6知识的效用

5.6.1知识效用概念

5.6.2知识效用的测度

5.7知识产品的费用

5.7.1知识产品成本的分类

5.7.2知识产品的固定成本、变动成本与边际成本

5.7.3知识成本的转嫁

5.8知识产品的费用

6知识的供给

6.1知识供给之源——研究与开发

6.1.1研究开发的重要性

6.1.2创新与创新体系

6.1.3研究开发及其与创新的关系

6.2知识供给的激励

6.2.1刺激知识需求

6.2.2制度激励知识供给

6.2.3市场激励知识供给

6.2.4创新权——知识经济产权新要求

6.3知识供给的有效性

6.3.1宪法、制度对知识供给的约束

6.3.2知识供给成本的约束

6.3.3知识本身的约束

6.3.4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约束

6.4教育:知识供给的基石

6.4.1人力资本

6.4.2教育创新

7高科技的转化

7.1高科技转化问题的重要性

7.2高科技转化的条件

7.3高科技转化的模式

7.3.1高科技的转化模式:从过程角度审视

7.3.2高科技的转化模式:从高科技开发区角度审视

7.4高科技资本化是知识价值化和实现高科技转化的“纲”

7.4.1高科技资本化具有“一箭多雕”的多元收益

7.4.2我国高科技资本化的现实可能性

7.5建立风险投资体系

7.5.1 高科技转化过程的风险分析

7.5.2资金与风险投资基金特点

7.5.3发展风险投资

7.6 案例:北大方正排版系统的产业化机制

8知识的产权

8.1 知识产权概念

8.2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运作的基石

8.2.1 知识产权与经济的关系

8.2.2 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

8.2.3知识经济与泡沫经济有关联吗?

8.3建立符合知识经济的知识产权制度

9科学的负面与化解

9.1合法性概念

9.2科学合法性的形成——科学规范的产生途径

9.3科学“合法性”的结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9.4当下窘境:科学合法性“危机”的剖析

9.5重建:化解科学的“合法性”危机

10知识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

10.1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判断

10.2中国能否发展知识经济?

10.3中国知识经济的发展状况测度

10.3.1中国知识经济产业指标

10.3.2中国知识经济综合指标

10.4中国发展知识经济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10.4.1知识经济与科教兴国的关系

10.4.2知识经济与比较优势的关系

10.5中国发展知识经济的对策建议

10.6案例:北京如何发展知识经济

10.6.1首都经济:北京经济战略再调整

10.6.2北京工业化阶段判断

10.6.2北京高科技产业状况

10.6.3北京、上海、天津和广州基本实力对比评价

10.6.4北京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0.6.5发展首都经济的对策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博士论文节选

9.科学的负面与化解

科学自近代与宗教神学发生决裂,与哲学发生分离之后,铸就了自身宏大的叙事篇章。在1617世纪,欧洲发生了以哥白尼、伽利略、牛顿为代表的第一次科学革命,这次科学革命成为人类思想的历史转折点,由此引起了18世纪中叶发生在英国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工业革命(蒸汽机革命),至此自然科学与技术也结合起来了。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发生了以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电磁学理论等为标志的第二次科学革命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电力革命),进一步推动了欧洲、北美的工业化进程。到19世纪未,德、法、美等欧美国家相继实现了工业化。经过两次科学革命和工业革命,遭受“黑暗”中世纪“摧残”的落后欧洲一跃成为世界近代科学技术的发源地和世界经济的中心,为世界不发达国家的未来发展开创了方向。就如马克思指出:“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1]

20世纪上半叶发生了以相对论量子力学为标志的第三次科学革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诞生了人类最值得骄傲的科学技术产品——电子计算机,由此引起了世界的巨大变革,发达工业国家从50年代开始向信息社会过渡。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化程度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这表现在:首先,科学技术推动现代化运动,使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其次,科学技术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譬如,第一、二次世界大战,全球性的环境污染问题等;再次,许多科学技术产品,特别是高科技产品(例如,核技术、生物重组技术、无性繁殖技术等)的未来预期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给人类带来了深深的忧虑和不安。

科学自近代肇始以来,逐渐升上了人类生活的主旋律,不仅以“合法者”自居,成为“立法者”,而且成为截决其它知识的“裁判”。直面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祸福相依,前景难卜的境况,人类不得不反躬自问:科学是合法的吗?如若不然,科学是否存在合法性危机呢?为此,在本章,我们将逐一研究以下问题:科学是如何获得这一特殊的“合法性”地位的?科学合法性的结构怎样?科学会发生“合法性”危机吗?危机又能否化解?

9.1合法性概念

在探讨科学“合法性”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考查一下“合法性”概念及相关概念。

所谓合法就是指合乎法或合乎法律。“合法性”(legitimacy)是指合法的性质或状态。那么什么是法呢?关于法的本质,有诸多论争。西方有三大主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分析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理性”的反映。沃德金认为,法是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有机的统一。分析法学派拒绝把主观推测和价值预设渗入法律之中。比如,凯尔森的法概念可以用两个模式来概括:法是一种秩序,法是一种规则体系。分析主义法学家的信条是:“恶法亦法”。社会学法学派则把法放在社会中,通过法的实际运作,从法的社会内容、社会作用和目的等进行分析,进而认知法。庞德就认为法是一种“社会工程”。到20世纪,西方出现综合以上三派的综合法学学派,其代表人物哈尔认为,“法律乃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特殊结合。”合理性和道德性乃是法律之本质。批判法学认为法律体现着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集团的特殊利益和需要。经济分析法学则认为,法之背后存在着更为深刻的经济原因,正是经济原因决定着法的产生、发展和变迁,而且主张效率优先,公平次之。行为主义法学认为,法即行为,它是政府的一种社会控制,而且是可变的。[2]从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来分析,我国法学家把法一般定义为:法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有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在我们看来,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不同的法的观念体现了不同阶层对法的认识。审视法有不同的切入点,表明法已向社会各领域广泛渗透。著名法学家哈特说,要用“属加种差”的简单方式来定义法“会遇到更加难以跨越的障碍”。[3]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的社会,法渗透在社会活动中,我们认为上述关于法的每一个观点都反映了法在某一生活形式[4] 中的性质,这些性质的整合就是法的完整定义。法是过去、现在和未来预期的产物。法作为一个规范体系,又具有不完备性和不确定性。尽管“恶法亦法”,但是我们认为,真正的合法性应是合理性、公正性和进步性的统一。任何割裂其统一关系都会引起不同程度的合法性问题。当然这种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因而存在合法性的不同程度的划分,比如,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就比封建社会的法有更高程度的合法性。

那么什么是科学的“法”或“法律”呢?科学之“法”与一般的法是相互联系的。正如利奥塔明确指出:“自柏拉图以来,科学的合法性问题与立法的合法化问题有密切的关系。从这种观点来看,决定什么是‘真的’和‘什么是公正的’这两种权力,是紧不可分的,即使属于这两种权力的陈述有本质上的差异。”[5]科学之为科学,就在于科学遵守一定的科学规范,这些科学规范把科学与人类的其它生活形式区别开来,科学规范就是科学之“法”。狭义地讲,科学之“法”,是就科学自身而言的,比如,就科学的目标、科学的方法、科学理论建构的原则、科学理论与科学事实的关系、科学与理性的关系等等制定规范。这些属于元科学哲学研究的范围。广义地讲,科学之“法”,还必须就科学与技术的关系、科学与社会的关系、科学与政府的关系、科学共同体、科学家等等制定规范,这属于科学技术社会学、STS(科学、技术和社会)所研究的范围。凡是科学遵循上述科学规范的,就是指科学是合法的;反之,科学就是非法的。

9.2科学合法性的形成——科学规范的产生途径

科学的“合法性”是在广阔的文化背景中建构的,由此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科学规范,来规导科学自身和裁判其它知识。科学规范的形成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

1     科学规范是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规范随科学的发展而变化。严格讲,科学是从近代肇始的。在此之前,它只能称之为前科学,此时前科学与哲学、宗教神学等混杂在一起,科学没有自身的范式。以伽利略、牛顿为代表的物理学革命张扬了近代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和理论演绎方法,摒弃了古代的直观、思辩的自然哲学方法,确立了抽象的思维方法和机械自然观。经过18~19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把人类社会带到了空前繁荣的境界。人们对科学技术大加赞扬。到19世纪末,科学界普遍认为自然界的科学图景业已描绘完毕,仅剩下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而已。由此确立了近代科学的基本范式。尽管20世纪有相对论、量子力学及混沌学等现代科学的创立,但是,近代科学确立的原则并没有因为现代科学而渐趋式微,反而得到发展而更加凸显。实际上,相对论、量子力学和混沌学是同一水平的革命,同属于第三次科学革命,它们从三个方面给牛顿力学施加了限制。如一位物理学家说:相对论排除了绝对空间和时间的牛顿幻觉;量子论排除了对可控测量过程的牛顿迷梦;混沌则排除了拉普拉斯决定论的可预见性的狂想。可见,第三次科学革命否定了机械自然观。但是,第三次科学革命并没有摧毁由第一、二次科学革命确立的科学范式,而且,它们共同构建了现代科学范式。

2         科学规范的确立无疑是同科学与哲学、科学与宗教神学相冲突相斗争的结果。

在古代,哲学与科学是结合在一起的。哲学注重思辩性,而科学注重实验,以可验证性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这两种相异的思维方式在近代因牛顿物理学理论的确立而分道扬镳了。牛顿物理学理论的成功确立了近代科学的发展模式,即假说方法:观察或实验→假说→实验……,其决定性预言是海王星的发现。在中世纪,宗教神学临架于科学之上,科学成为神学的奴仆。凡是与宗教相冲突的都视为异端加以纠杀。宗教强调信仰,而科学强调实证。在科学面前没有权威不可以冒犯,于是科学与宗教必然发生冲突,必然由此导致了布鲁诺被烧死在鲜花广场,伽利略受到迫害。但是,文艺复兴运动、资产阶级革命和自然科学自身的力量三大洪流最终使科学与宗教决裂,科学取得自主自治的发展权。还须指出的是,科学规范的确立是与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分不开的,西方资产阶级看到了科学技术具有巨大的力量。

3         科学规范的确立也是人类知识(或习俗、习惯、文化等)发展的必然。人类知识的发展源于古代模糊、思辩性认识,但是,人类总要超越这种不确定性达至确定性认识。哲学也吧,宗教神学也吧,神话也吧,它们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自然科学通过自身的实证性,通过自己改造物质世界的巨大力量,证明了自己是人类最可信赖的朋友。按照科学规范,人类可可能获得更加可靠的知识,对未来更加充满信心。

4         科学规范也是由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的行为铸就的。科学活动主体是科学家。

近代科学的策源地——英国的大多数科学家都是清教徒,受过宗教改革的洗礼,崇尚知识,注重功利,它们一方面追求理性,另一方面把理性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上帝的信仰之上。即科学家坚持的是科学真理而不是“宗教真理”。一些学有专长的实际工作者构成了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具有共同的范式,内容交流较为充分,专业方面的看法也比较一致,具有共同的目标,在培养接班人方面也有共同的规范。尽管有不同的科学共同体,但是它们有一些共同的准则(原则),从而使科学共同体区别于其它别的社会共同体,这些准则形成了科学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一般把20世纪之前的科学称为近代科学,20世纪之后的科学称之为现代科学。但是,在西方,则通称为现代科学。西方没有近、现代之分,只有现代(modern)一词。正如现代化研究专家罗荣渠指出:“在英文里(法文、西班牙文、德文、俄文等也同样),‘现代’一词至少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作为时间尺度,它泛指从中世纪结束以来一直延续到今天的一个‘长时程’;一层是作为价值尺度,它指区别于中世纪的新时代精神与特征”。[6]

9.3科学“合法性”的结构

近代科学确立的过程,就是科学理性确立的过程,由此确立了科学合法性的原则或模式。科学合理性,就是指内在的科学合法性或内在合法性。科学合法性首先应当是指科学的合理性。那么什么是科学的合理性呢?科学的合理性,虽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一般把它们理解为理论的合理接受或选择问题。科学哲学家亨普尔指出:“……只要所提出的科学方法论的理论是提供理性事业的科学探索的一种说明,它就必须规定科学探索的某些目标,规定在追求这些目标过程中的一些方法论原则。最后它还必须显示这些原则作为达到目标而使用的工具是合理的。看来,只有这一切做到了,作为合理性范围的科学概念才是有活力的。”[7]按照亨普尔的观点,科学合理性,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说明科学的目标;(2)规定追求科学目标的方法论原则,特别是规定理论的选择与评价的原则;(3)说明达到科学目标的工具是合理的,也就是理论的选择或评价原则是合理的,这属于元方法论的问题。

伴随科学的发展,科学不再局限于一个知识体系的范围之内。科学是一个开放体系,它向技术、社会等领域广为撒播。从系统论角度来看,科学的合法性应包括科学的外在合法性,即,科学的合法性应当分为内在合法性和外在合法性。从科学与技术、社会、经济、文化等外界相互作用的视角来审视科学的合法性,就是考查科学的外在合法性。我们认为,现代科学范式由以下部分组成:其一,近、现代自然科学家所共同拥有的信念(如科学目标、科学的社会规范、自然观等);其二,建构科学理论所必须遵从的规范和方法论原则;其三,还包括科学与技术、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神学等的关系规范。以下我们从八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科学的合法性。

   1  关于科学的目标。到1819世纪,人们普遍形成了科学无误论的观点,即认为科学是由真命题构成的系统。科学无误论认为科学目标是追求真知识,即绝对确定的可证明的知识。到20世纪,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科学是具有一定预言值的命题系统,科学的目标旨在追求高概率的理论(命题)。波普尔认为科学的目标旨在提高理论的逼真性,追求逼真度更大的理论。而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科学目标是与真理问题相联系的。科学是一项理性的事业,其目标是科学真理,而且科学真理是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统一。科学的目标是不断向绝对真理逼近。

2     关于建构科学理论所必须遵从的规范或原则。这一规范凸显了科学理论与其它理论(或知识)相区别的根本性特征。就科学理论所遵从的规范而言,大致有预主义和相对主义两类观点。预设主义是合理性的传统模式,它以逻辑推理作为合理性的形式,其次以经验检验作为合理性的最终标准。譬如,逻辑经验主义认为,理论的评价或选择与这个理论的形式结构和它引出的经验证据有关。相对主义认为预设主义观点极为片面。历史主义者库恩就说,逻辑形式与观察实验不能决定相对立的理论或范式,因为范式各方面的支持者都有一套彼此相异的评判标准。尽管预设主义与相对主义相对立,但是或多或少可以接受的共同评价规范还是有的。至少,狭义地讲,科学是一个陈述系统,该系统满足一些基本规范。这些规范构建了科学不同于其它人类知识的典型特征,可以称之为建构科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体包括:内在一致性(理论的逻辑无矛盾),可检验性(经验实证性),解释性(预见性,特别是能预见新的不同类的科学事实),逻辑简单性等。这些原则实际上指出了科学理性的基本内核。

3     关于构建科学理论的方法论原则。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种方法或规则,而不选择别的?这关涉到科学方法的根据。预设主义坚持方法论的一元论,认为科学方法论作为科学的逻辑是一套对科学进行逻辑分析的元科学,它给出一切理论都应具有的永恒不变的公理结构,即注重逻辑形式而不关注内容。与此相反,相对主义坚持方法论的多元论。历史主义认为,重要的不是科学形式,而是科学的内容,其原因在于科学的一切随社会文化条件而转移。我们认为,科学方法论应当在一元与多元、变与不变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虽然科学方法随科学的发展而变化,但是一些基本的科学方法却没有多大的变化,只是在科学发展的不同时期凸现了不同的科学方法。科学愈向高级阶段发展,其抽象性愈高,假设—演绎法愈受到重视。

4  关于科学的社会规范。科学的社会规范支配着所有从事科学活动的人,同时成为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倘若没有这些规范,就无法产生重要的科学问题,无法评价科学活动的成果,奖励卓有成效的科学家。科学的社会规范主要有:普遍性、竞争性、公有性、诚实性和合理的怀疑性。科学的社会规范被默顿(RMerton)称之为科学的精神气质。他指出:“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有感情情调的一套约束科学家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这些规范用命令、禁止、偏爱、赞同的形式来表示。它们借助于习俗的价值而获得其合理地位。这些通过格言和例证来传达、通过法令而增强的规则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在化了,于是形成了他的科学良心。”[8]科学的社会规范构成了科学区别于人类其它活动的基本特征。

5       关于科学与宗教神学之间的关系。尽管科学与宗教神学之间的关系较为复

杂,但是科学体系与上帝、神毫无关系。现代科学是与“自然的祛魅”(disenchantment)相联系的。所谓“自然的祛魅”,按后现代主义者格里芬(DRGriffin)的说法,“它意味着否认自然具有任何的主体性、经验和感觉”[9]。虽然人类文明初期的许多知识被宗教神学家篡改,为其神学目的服务,但是,具体的宗教教义是和相关科学的结论或原理相冲突的。罗素指出:“神学与科学的冲突,也就是权威与观察的冲突。”[10]科学与宗教的本质区别在于科学的实证性与宗教的信仰性,二者是难以调和的。

6     关于科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自近代科学以来,科学与政府的关系日趋紧密。特别是20世纪以来,科学已向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全面渗透,信息经济与知识经济的来临,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科学与政府权力日益整合。科学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是一个政府的问题。没有政府的赞助,科学难以发展。政府的不正当要求也会使科学迷遁方向,甚至堕落。因此,科学的合法发展要由合法性的政府来规范。但是,当代合法的政府却存在合法性危机(如政治危机、经济危机和文化危机等等),为此,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一道制定合理的规范制约政府的行为,保证科学的合理合法的发展,保证科学指向人类进步的向度。

7     关于科学与经济的关系。在当代,高科技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科学与经济相互作用。没有经济的增长,没有科学的发展;反过来,没有科学的发展,也没有经济的增长。当代经济对科学提出了提高的要求,对教育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的教育主要是学术型的,对企业的要求没有作更多的回应。因此,如何使科学更好地满足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将成为科学规范新的内容之一。

8     科学合法性的基底来自于现代文化。文化广泛渗透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它具有社会维护功能,它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最基础的合法性基质。正如伯格所说:“一切知识实质上都在起合法的作用。前理论知识本身就是初步的合法,因为世界在被描述时是从结构加以肯定的。一切其他合法性都源来这个基础。”[11]科学自身就是一种文化,只不过是人类文化中的一个部分,它的出现也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科学文化有自己的特殊精神气质。但是,它的合法性是离不开现代文化的支撑。比如,现代文化是一种世俗文化,是一种反宗教的文化,这种反宗教的基调是近代启蒙主义者奠定的,而欧洲中世纪文化是以基督教信仰为核心的神圣文化。

于此,以上我们论及了现代科学规范的几个主要方面,其中(1)、(2)、(3)三点构成了科学的内在规范,(4)、(5)、(6)、(7)、(8)五点构成了科学的外在规范。内在规范(2),即“建构科学理论所必须遵从的规范或原则”凸显了科学理论与其它人文知识的本质区别,构成了科学理论的本质规定性,换言之,它是现代科学范式的核心,是硬核,难以改变。科学的内在规范是科学范式的主要方面,对科学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科学的外在规范是次要方面,是非本质的。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外在规范也可能对科学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9.4当下窘境:科学合法性“危机”的剖析

随着科学无边界的拓展,在铸就科学大厦的同时,科学大厦却出现了“合法性”危机,而且在20世纪更为凸显。科学合法性危机,一是指科学的内在合法性危机,一是指科学的外在合法性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建构科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发生了危机,或者说,发生了逻辑上的合法

性危机。科学作为一个知识体系,它应当是逻辑清晰的,体系是完备的,但是,这种要求却遇到了极大的阻力。这表现在:其一,逻辑实证主义要求科学体系严格区分综合命题(综合真理)和分析命题(分析真理),但是,科学哲学家奎因对此大加批判,认为这种区分是相对的,分析真理必须以综合真理为基础。逻辑实证主义所坚持的实证原则,也是一个还原原则,它要求一切科学命题都必须能还原为经验命题或观察命题,从而为经验所证实或证伪。但是,由于“观察渗透理论”,因此实证原则也是相对的。其二,逻辑实证主义力图从逻辑的严密性自洽性来构建科学理论体系,但是这一要求受到30年代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无情摧毁。该定理表明,形式系统的逻辑一致性与系统的完全性(完备性Completeness)是相互矛盾的。这表明,科学知识体系的完备性与无矛盾性不可兼得。可见,科学体系的逻辑要求与完备性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这就是科学在逻辑上的不合法,或者说科学建构过程中程序不合法。程序合法是科学合法性最基本的方面,这犹如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一样。“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不再依存于传统或绝对价值,而是扎根于适当程序的概念——如果程序按照合法性和立宪性规范建立起来,如果程序符合于某些公民代表的概念,那么程序被认为是合法的。”[12]

2         科学目的的危机性。犹如比赛的规则无法决定比赛的结果,科学建构的逻

辑或程序也无法决定科学结果的善恶。由于科学大力拓展,科学已不再是纯粹的观念形态,现代科学由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形成了一个“三足鼎立”的结构。其中技术科学、工程科学与生产领域最为接近,具有现实性,对技术的社会后果负有无法逃脱的责任。显然,科学逻辑自洽性与科学的目的没有关涉,正是这种关涉的断裂才引起了许多科技的悲剧发生,这就是科学目标的危机性。

3         科学家道德败坏或堕落导致科学合法性危机。求知的热情、不可满足的好

奇心、对人类利益的无私关怀,这是许多科学家从事科学活动的动机。无疑,诚实性是科学家的基本道德要求。近代以来广大民众之所以相信科学,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科学家是智慧很高的人,具有良好的道德,他们不象许多政客玩弄权术,弄虚作假。但是,由于科学活动中存在竞争,这使得一些人用不正当的手段去压制对方,于是出现了权威崇拜、学阀盛行、宗派利益集团、滥竽充数的科学出版物、剽窃他人成果、甚至编造事实等等。有的科学家则在堂皇的科学研究大旗下,以种族主义为中心,与政客勾结,不顾全人类利益,制造大规模杀人武器。正如利奥塔说:“科学家的道德败坏(demoralization),对合法化的核心问题造成了重大影响。”[13]

4         政府或国家合法性危机导致科学合法性危机。现代科学的发展日益依赖于

政府的支持。特别是知识经济的来临,知识和信息对社会的发展起着越来越来越大的作用,知识和权力出现了整合的趋势。未来学家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一书中一再强调,知识就是资源,知识就是财富,知识就是资本,知识又是权力。“随着电子网络的扩展,权力开始发生转移。”[14]而最重要的权力转移是“在暴力、财富、知识三者之间发生的潜移默化的权力转移。”[15] “知识产生最高质量的权力。” [16]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构,必然要掌握知识这一最高质量的权力。正如利奥塔指出,目前的知识状况揭示了“知识和权力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谁决定知识是什么,谁知道什么必须被决定。在计算机时代,知识的问题更多地是一个政府的问题。” [17]那么当代这些政府是合法的吗?

哈贝马斯深入考察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合法性危机。他认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与尊严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肯定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永存的。他认为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在于:晚期资本主义国家所固有的“结构性危机”——经济系统危机、政治系统危机和文化系统危机。此外还有任何国家都会面临的合法性危机:生态平衡的破坏、人的个性系统的破坏和国际平衡的破坏。但是,哈贝马斯却忽视了一个根本点: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合法化危机产生的最终根源是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基本矛盾。

当代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又怎样呢?由于历史的原因,当代的社会主义国家大多生产力比较落后,经济欠发达,法制不完善,体制尚健全,因此,也存在合法性危机。只不过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与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是不同性质的危机,这是由不同社会的基本矛盾所决定的。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危机,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进行改革。

更为严重的是,当今世界上,一些合法的政府却干着非合法的勾当,置自己和别国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比如,二战时日本的731细菌部队就是在合法政府的唆使下进行的。即使在和平时代,某些国家也大肆制造尖端武器,强行输出自己的文化价值观,难道这是合理合法的吗?

可见,政府或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必然与科学发展相冲突,由此引起科学的合法性危机。

5         文化危机导致了科学合法性危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与经济的迅猛膨胀,

现代文化成为一种消费文化。消费文化不仅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而且使整个现代文化向享乐文化偏向。贝尔指出:“放弃清教教义和新教伦理的结果,当然是使资本主义丧失道德或超验的伦理观念。这不仅突出体现了文化准则和社会结构准则的脱离,而且暴露出社会结构自身极其严重的矛盾。” [18]推崇“玩”和“性”等哀乐主义的消费文化,自由主义在文化领域大行其道,这实际上宣告了传统价值的合法性危机。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已经失去了传统的合法性。晚期资本主义文化领域渗透了资本和资本的逻辑,渗透了商品的逻辑,文化业已大众化,雅俗文化的界限被削平了。于是,文化失去了成为一种逃脱现实世界浸染、确保灵魂纯真的重要的社会维护功能。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杰姆逊(F. Jameson)敏感洞察到后现代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他还指出,晚期资本主义文化正向全球漫延,这对于经济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极为不利,如果第三世界国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就会被动招致文化垄断,进而失去本土文化的特色。

新近,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S. P. Huntington)考察了冷战后国际政治秩序框架,认为在当今世界上,全球政治首次成了多极的和多文化的,提出了“文明的冲突”模式,[19] 主张一个以文明为基础的世界秩序正在出现。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模式,实质上表明了晚期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已从国内向国际空间扩散,即文化矛盾国际化了。实际上,早在1918年,文化史学家斯宾格勒在《西方的没落》一书中就指出了:西方文化存在巨大危机。当一种文化转化为赤裸裸的物质文明,文化的发展也就接近了尾声。由此可见,构筑于现代文化(主要是西方文化)之上的科学、科技文化必然要发生合法性危机。

9.5重建:化解科学的“合法性”危机

一门未被证明为合法的科学,算不上真正的科学。面对上述全方位深沉的科学合法性危机,不是科学自身所能够克服的。科学技术作为人类行进的支柱,如果它倒下了,人类还有希望吗?可以肯定地讲,至少目前人类还没有找到替代物。因此,可行的最好办法只能是:化解科学的合法性危机。

那么人类能否化解科学的“合法性危机”?如果说科学的合法性是“后设论”方式建构的,其原因在于:科学文化具有其独特的规范,近代科学还不成熟。那么自本世纪以来,科学技术高歌猛进,难道我们不应深刻检视科学究竟有多大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难道我们不应“预设论”式的为科学制定若干规范,促进科学为人类的未出场能指出进步的向度?

面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全方位危机,哲人们开出了自己的“药方”。在贝尔看来,晚期资本主义已形成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领域间的根本性对立冲突。资本主义精神中两个相互制约的因素只剩下一个“经济冲动力”,而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宗教冲动力”已被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耗尽了能量。“现代主义的真正问题是信仰问题”。为恢复文化作为意义之域,化解文化矛盾,他提出整个社会“重新向某种宗教观念回归”,[20]或回归到“新宗教”。哈贝马斯反对贝尔的“新宗教”,倡导以新理性——交流理性和共识理论来化解理性危机,主张通过资本主义的自身调节而不是社会革命来化解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利奥塔不同意哈贝马斯的新理性和共识理论,主张以异质标准和谬误推理来化解科学知识的合法性危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杰姆逊则更具逻辑力量和历史深度,在哈贝马斯和利奥塔的基础上,依持意识形态这一辩证法工具,将文化分析转化为意识形态分析,指出后现代主义是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无疑,这些分析具有借鉴作用。但是,我们认为,化解科学的合法性危机,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作出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

具体地讲,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化解科学的合法性危机,并重建科学合法性的新形相。

1         关于建构科学理论体系基本原则的合法性问题。科学是一个逻辑体系。虽然体系的完备性与不矛盾性不可兼得,但是,科学首要的要求是逻辑无矛盾性,而体系的不完备性正好表明体系具有内在开放性,体系具有新的发展契机。内在开放是系统演化的基本内因,反映了内在发展机制。[21]正如数学上的三次数学危机促进了数学大发展。

诚然,科学事实渗透有科学理论因素,但并不能否定科学事实的独特基石性作用。库恩指出:“吸收一类新事实要求更多地调整理论,直到调整好——科学家会以另一种方式看待自然界——新的事实才会真正成为科学事实。” [22]从人类认识史来看,人们先有了一些常识和事实的概念,然后是经验科学事实,进而提升出科学理论。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发现新的事实,新的事实促进科学理论进化,此时科学理论与新的事实业已构成开放的循环,共同进化。例如,地球绕太阳转动这一科学事实,是近代科学确立后,由万有引力定律加以阐释。在古代,这一科学事实被误认为太阳绕地球转动(这是一个事实,而不是一个科学事实)。广义相对论确立后,地球绕太阳转动则解释为由空间弯曲所致。可见,近代以来,科学理论和科学事实是共同进化的,并且形成一个循环结构。尽管如此,科学理论和科学事实还是有区别的,没有科学事实(或事实)的支撑,永远不会有科学理论的出现。因此,在科学理论中区分经验命题和理论命题、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还是有意义的,只不过不要把它们绝对化,应当保持二者之间有适当的张力。

2     关于科学目标的合法性问题。虽然在科学的目标问题上有许多论争,但是,科学应当以真理追求作为自己的目标。不过,这里的真理不应当是价值中立的,不应当是没有负荷美学要求的真理,其原因在于现代科学远远超越了近代科学(或19世纪 之前的科学)的狭小范围,科学远非是一个纯粹的理论形态的知识体系,它具有现实的改造世界的力量。尽管科学本身不与价值、美学相关,但是,它的应用结果却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更何况知识(知识产业)在知识(经济)社会中具有独特的巨大作用。我们认为,当科学满足以下条件:①逻辑无矛盾;②与客观事实相符合;③与人类社会的伦理价值相符合;④与人类美学相符合,才称之为真理。这四项条件要求逐次升高。同时满足①、②就是科学真理。对于近代科学和现代科学,人们只要求科学符合条件①、②即可。但随着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科学还必须用条件③、④去约束。若此,科学真理才会向更高程度的真理过渡,进而达到真善美的统一。

毫无疑问,科学作为一个逻辑体系,无法直接与价值、伦理、美学等要求相联系,但是,科学的应用、科学知识却是可以与此相联系的。在这里,我们不仅要把科学看作一个系统,而且更重要的是,把科学看作一个过程。比如,科学技术的预测问题,既要用科学方法也要用人文知识方法。即使如此,预测仍然要冒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对高科技更是如此。面对现代科学禀有的疾患,格里芬等人标举“后现代科学”,推崇灵活的自然主义。他们认为,自由、价值的客观实在性、神在世界中的作用、生态伦理、泛心理学甚至死后生命问题等都占有一席之地。[23]不过,在我看来,我并不赞同“后现代科学”,原因在于现代科学还没有渐趋势微,现代科学本身也没有发生重大的“反常”科学事实出现。[24]

3     关于科学家的道德退化问题。这只有通过科学共同体与社会联合制定更加严格合理的规范体系,以规范科学家的行为。科学活动要求科学家向他们的所有同行作出说明,他们必须用公认的方法和手段验证自己的结论。科学事实、科学理论、科学发现等等的真伪性首先必须由科学共同体来裁决,即裁定它是否为科学真理。其次,还需要由社会的伦理美学之缰去约束科学。明显玩忽责任、没有科学道德的人必须排斥在科学共同体之外。

4         通过政府(国家)的合法化途径实现科学的合法化。任何政府多少都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不论这种合法性是前设的还是后设的。前述指出,具有最高程度的国家的合法性或真正的国家合法性应当包括合理性、正义性和进步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科学的合法性。那么政府的合法性又如何保证吗?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才能消解,而不可能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自身调节达到。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进行改革来化解合法性危机。从现实政府合法化机制来看,政府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没有受到监督的权力必然要腐败。这个政府应当是广泛民主的、人民有权参政议政的政府。传统上,国家可以通过诉诸民族意识来防止合法性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的法西斯主义就是这一策略的极端例子。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初露曙光,世界经济、国际性的国家体系和全球意识大为增强,政府的合法化不可能仅仅在民族意识的基础上达到。因此,一个具有较高程度的合法的政府应当是一个既要对本民族,也的对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的政府。只有当全人类的利益高于民族利益之时,科学的合法性危机才能真正解决。

5         关于文化矛盾问题。对于文化矛盾,我们应当区分它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晚期资本主义出现的文化矛盾本质上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和经济矛盾的体现,因此它是对抗性的矛盾。当今世界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立,也必然反映出两者在文化上对立。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和世界可能的“文明冲突”,本质上是由资本主义制度导致的。对于对抗性的文化矛盾,通过消除导致其矛盾的根源——资本主义,然后转化为非对抗性的文化矛盾。非对抗性的文化矛盾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始终,这种矛盾永远不可能消除,而它的存在有利于文化的进化。文化上不存在优劣之分。没有一种文化可以作为判断另一种文化的尺度,文化的多样性,犹如生物的多样性一样,将为人类开拓出广阔的精神空间和物质空间,只要“文明的冲突”不具有对抗性,人类终可以通过平等的对话达到共识化解矛盾。当然,共识是有条件的,暂时的。

无疑,每一个时代有一种主流文化,代表了人类的价值取向。我们认为在主流文化单一性与文化的多样性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是必要的,一是有利于建构人类文化的积极进步目标,二是对实现的路径保持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对话原则。

总之,科学的合法性的基础在于科学是追求真善美相统一的真理,而不仅仅是逻辑自洽、主客观相统一的科学真理。科学是一个开放系统,科学必然受到政府、文化、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制约,因此科学的合法性还必然受到合理且合法的政府、人类文化的精粹的规导。在科学如此发达的今天,人类是有能力预设式地建立一定程度的科学规范,一方面,彰显科学积极创造力;另一方面,尽可能避免科学给人类带来的不良后果。高科技时代,不仅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人类日益依赖的技术设施、信息网络也具有不确定性,这种特征对人类心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未来学家奈斯比特说,信息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求高技术与高情感相平衡。

面对这一不确定性的生活,人类能否有确定性的支点呢?实际上,不确定性离不开确定性。维特根斯坦在《论确定性》一书中主张,还有比语言游戏更广泛的和更基本的东西——世界图式,人们当作世界图式接受的命题是不受怀疑的,“怀疑的游戏本身以确定性为前提。”(§115)“怀疑本身是建立在不疑的基础之上。”(§519)维特根斯坦认为“生活形式”比“语言游戏”更为基本,他把确定性明确等同于“生活形式”。[25]他说:“现在我想把这种确定性不是看作某种类似于轻率、表面的东西,而是看作生活形式。”(§358)为此,对于科学技术呈现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用确定性的“法”去规范它们。只有科学有“法”可依,科学才可能为人类的未出场能指出可信与可爱的视域。前述业已指出,“法”也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完备性,因此,科学预示的人类未来只能是确定性的大目标与不确定性的具体路径的统一。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页。

[2]     参见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0- 100页。

[3]     哈特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6页。

[4]     “生活形式”是借用著名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比语言游戏更为基本,体现了一种确定性。

[5]     Lyotard, The Postmordern Knowledge Condition: A Report on Knowledge,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1984,pp.8.

[6]     罗荣渠著:《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6页。

[7]     转引自黄顺基等主编:《科学技术哲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42页。

[8]     默顿:《科学的规范结构》,《科学与哲学》,1982;(4):121

[9]     格里芬编:《后现代科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第2页。

[10]  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页。

[11]  []J•沃斯诺尔等:《文化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5- 56页。

[12]  同上,第248页。

[13]  J.F.Lyotard, The Postmodern Condition: A Report on Knowledge,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1984,pp.8.

[14]  托夫勒:《权力的转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32页。

[15]  同上,第487页。

[16]  同上,第489页。

[17]  J.F.Lyotard, The Postmodern Condition: A Report on Knowledge,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1984,pp.8-9

[18]  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89年,第119页。

[19]  []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年。

[20]  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89年,1978年再版前言。

[21]  吴国林:《“开放”初探》,《哲学动态》,1997;(9):25

[22]  T.S.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第43- 44页。

[23]  []大卫•格里芬编:《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中译本前言。

[24]  祥细论证请见:吴国林:《后现代科学可以成立吗?》,《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

[25]  注:“生活形式”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他认为,我们用以判定经验命题真假的基础,是这些所谓的“常识命题“,是由习俗、制度、共同行为以及继承下来的文化知识背景构成的“生活形式”。于是乎,现成的生活形式就成既定的前提,成为判定事物真假的出发点,成为思考问题所依据的“河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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