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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01]科哲前沿第51讲:邬晓燕-风险社会与科技治理变革
  作者:pst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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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科学技术哲学教研室、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和北京自然辩证法研究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博士生科学与逻辑方法论大讲堂”在腾讯线上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讲座由北京交通大学邬晓燕教授主讲,演讲题目为《风险社会与科技治理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刘永谋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和自然辩证法研究领域的青年学者共同参与了讨论与互动。

邬晓燕教授主要从风险社会的理论指向、科技发展的风险蕴涵、科技治理的范式变革等三个方面做了阐述。邬晓燕教授首先指出风险社会理论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风险”这个概念在1617世纪由西班牙等早期西方航海家使用并发展起来,指在危险的海域中航行,遇到风暴或触礁,并引发保险业。风险与人类活动、人类决策的复杂性和深刻性有关。一个错误的决策可能付出高昂的、甚至灾难性后果。风险具有自反性、共生性、全球性、系统性等特点,大致可分为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等基本类型。风险社会的理论蕴涵包含风险分配、风险地位、风险感知、风险治理、风险意识等五个方面。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相关的风险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科学技术也成为风险控制的重要工具,现代化风险、无论是自然破坏,还是健康损害,难以通过直观感受或肉眼判断来加以识别,因此需要专家利用科学方法与技术手段来合理地控制风险。但科学技术也是风险社会的主要来源,它既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也是问题肇始的源头,科技发展的成就在增多,由此带来的风险却增长得更快。一方面,科学技术是定义风险的媒介,把风险科学化、正当化,从而成为风险社会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科学技术是解决风险的资源和手段,又进一步开启自身新的科学化市场、深化风险处境。科技风险成为最主要风险形式,风险社会来自于科学技术不受限制的推进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科技风险的典型特征为存在的常态化、渗透的广泛性、成因的综合性、破坏的严重性、传播的跨时空性、后果的难以预料性、认知的知识依赖性与风险的高度关联性。科技风险的主要生成根源有科学认知的有限性,科技活动的风险本性,操作不当或管理失范,科学家的认知局限与功利性追求,多元社会主体的利益和价值冲突,消费主义文化的推波助澜,风险的社会放大,现代化制度架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为了应对科技带来的新风险与新挑战,科技治理需要进行范式变革。首先要进行从科技风险管理到科技风险治理的范式变革,需要反思传统风险治理的技术—经济效益视角,范式变革需从政府完善科技风险的治理机制,科技的人本化发展与伦理制约,增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科技公共政策,推动全球科技治理协作,运用新理论工具等方面入手。与西方世界不同,中国有其进入风险社会的独特背景:中国在世界遭受全球风险社会的结构性前提之下进入风险社会,中国在实行工业现代化战略的同时,进入风险社会。因此中国需要科技治理创新,实现从科技管理到科技治理的转向,从科技伦理研究到科技伦理治理的转向,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提升高水平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推进科技治理实践,在此基础上寻求国际合作,共同建设透明高效、协作共享、深度参与、责任共担的美好社会。

整场讲座内容丰富,脉络清晰,论证有力,反映出邬晓燕教授在该领域多年的辛勤耕耘和思想积淀。在刘永谋教授简要总结之后,邬晓燕教授细致回应了相关评议和学生提问。本次讲座按预定议程在听众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供稿:伍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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